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台灣新衛星信息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紹淵
代 理 人 郭凌豪
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美商箭橋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間返
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2
號
假扣押裁定,供擔保新臺幣136萬元,經本院102年度存字
第130號
提存在案,並聲請對相對人為假扣押執行,前開假
扣押執行程序業已撤回,聲請人並已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
其未行使,
爰聲請返還
擔保金等語。
二、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
或
居所,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次按
原告之訴,由
訴訟代理人起
訴,而其
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三、
經查,本件
聲請狀未載明相對人公司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
、地址等,且聲請人代理人郭凌豪律師並未提出
委任狀,聲
請狀狀尾亦僅有郭凌豪律師之印文。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7
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郭凌豪律師之委任狀,及於
聲請狀補列相對人公司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該補
正通知已於109年5月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依
上
開說明,本件聲請之程式尚有欠缺,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