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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2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彙 相 對 人 永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岱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肆 佰玖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 5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前開事件中支付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5萬6,496 元,應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並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