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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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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4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林言俊 相 對 人 凱格工程有限公司 兼     鄭嘉文 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 鄭戴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109 年11月30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鄭嘉文」 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鄭嘉文」。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該項規定依同法第239 條所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首開裁定當事人欄部分,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 ,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