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林言俊
相 對 人 凱格工程有限公司
兼 鄭嘉文
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 鄭戴發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於109 年11月30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鄭嘉文」
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鄭嘉文」。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該項規定依同法第239
條所定,於裁定
準用之。
二、
經查,本院首開裁定當事人欄部分,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
,應予更正。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