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4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謝秀珠 相 對 人 兆利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柏瀚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七年度存字第一二二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 保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 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221 號民事 裁定,為擔保停止執行,曾提供新臺幣10萬元為擔保金,並 以本院107 年度存字第122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 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爰聲請准 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影本、停止執行裁定影本 、同意書正本、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上開聲請事實,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 上述提存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是故,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