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中聯資本投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侯尊中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
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
上開規定可知,第一審法院
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者,限於該裁判已有執行力
,
始足當之。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請求
確認債權不
存在等事件,經
鈞院108 年度補字第1482號、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抗字第342 號民事裁定確定在案,
抗告費用由相對
人負擔。為此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本
院分案核定訴訟費用價額案號為108 年度補字第1482號,聲
請人不服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抗字第342 號民事
裁定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確定,
惟其
本案為本院110 年度訴字
第68號尚在審理中,
迄今尚未確定,聲請人所提裁判費用及
鑑定費用,為本案之訴訟費用,然第一審尚未判決聲請人勝
訴,並
諭知訴訟費用何人負擔,有本院案件查詢表、本院承
辦股電話紀錄等資料在卷
可稽。則聲請人雖於第一審已支出
訴訟費用,然因本案訴訟在審理中,訴訟標的容可追加或減
縮,且須繼續支出訴訟費用,而關於訴訟費用之裁判,將來
上級法院裁判結果,未可逆料,最終訴訟費用分擔之比例將
隨之變動。
是以,若就訴訟費用分擔比例尚未確定部分,先
行確定一部之訴訟費用額,
嗣後
上訴審如因變動分擔比例,
則原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將予撤銷另為不同之核定,與「確
定訴訟費用額」之立法意旨恐有未合,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
聲請應予駁回。聲請人應於本案判決諭知由何人負擔或分擔
比例確定後,再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