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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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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5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中聯資本投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侯尊中 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 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可知,第一審法院 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者,限於該裁判已有執行力 ,始足當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請求確認債權不 存在等事件,經鈞院108 年度補字第1482號、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抗字第342 號民事裁定確定在案,抗告費用由相對 人負擔。為此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本 院分案核定訴訟費用價額案號為108 年度補字第1482號,聲 請人不服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抗字第342 號民事 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確定,惟其本案為本院110 年度訴字 第68號尚在審理中,迄今尚未確定,聲請人所提裁判費用及 鑑定費用,為本案之訴訟費用,然第一審尚未判決聲請人勝 訴,並諭知訴訟費用何人負擔,有本院案件查詢表、本院承 辦股電話紀錄等資料在卷可稽。則聲請人雖於第一審已支出 訴訟費用,然因本案訴訟在審理中,訴訟標的容可追加或減 縮,且須繼續支出訴訟費用,而關於訴訟費用之裁判,將來 上級法院裁判結果,未可逆料,最終訴訟費用分擔之比例將 隨之變動。是以,若就訴訟費用分擔比例尚未確定部分,先 行確定一部之訴訟費用額,嗣後上訴審如因變動分擔比例, 則原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將予撤銷另為不同之核定,與「確 定訴訟費用額」之立法意旨恐有未合,揆諸前揭說明,本件 聲請應予駁回。聲請人應於本案判決諭知由何人負擔或分擔 比例確定後,再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