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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5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相 對 人 尚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守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玖佰伍拾貳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經本院106 年度簡 字第10號、107 年度簡上字第132 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 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尚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第 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上訴人即 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計算書:109年度司聲字第572號 ┌───┬─────────┬────────────┬────────┐ │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 │ 一 │裁判費用 │ 3,200元 │聲請人預納。 │ ├───┼─────────┼────────────┼────────┤ │ 二 │裁判費用 │ 4,800元 │聲請人預納。 │ ├───┴─────────┼────────────┼────────┤ │ 總 計 │ 8,000元 │ │ ├─────────────┴────────────┴────────┤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 │ 第一審裁判費用3,200 元+第二審裁判費用99%( 4,800×0.99=4,752 ) = │ │ 7,952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