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景南
相 對 人 尚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守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玖佰伍拾貳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經本院106 年度簡
字第10號、107 年度簡上字第132 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
訟費用由被
上訴人即相對人尚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第
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
上訴人即
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計算書:109年度司聲字第5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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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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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裁判費用 │ 3,200元 │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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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裁判費用 │ 4,800元 │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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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計 │ 8,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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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
│ 第一審裁判費用3,200 元+第二審裁判費用99%( 4,800×0.99=4,752 ) = │
│ 7,9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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