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周柏成
相 對 人 白藜蘆醇作者生技研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翁明家
○ 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零八年度存字第二五五九號提存事件
聲請人
所提存之中央登錄債券九十九年度甲類第四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新臺幣貳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
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第2款、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事件,聲請人前遵本
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647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
假扣押,曾
提供中央登錄債券99年度甲類第四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臺
幣200,000 元為
擔保金,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存
字第255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
,並經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擔保金返還同意書、印鑑
證明等影本為證,經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
保金,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