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國字第7號
原 告 楊筑卉即私立陽光康復之家
被 告 衛生福利部
被 告 簡才傑
吳淑玲
戴春慧
共 同
賴元禧律師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案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92號精神衛生法事件(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92號判決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87號判決廢棄發回)行政訴訟事件」之結果影響
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裁定命在該行政訴訟程序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明
上開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173號裁定
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該案全卷查閱在案,是原停止訴訟裁定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