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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小上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小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翁伊菁 被上訴人  巨無霸冰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12 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8 年度士小字第1868號第一審小額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用小額程序;對於 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第436 條之24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 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亦有明定。是當事人對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判上訴, 其上訴狀應就第一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具體之指摘,並揭 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 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 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或揭示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6 9 條所列當然違背法令之事實。 二、本件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內記載之上訴理由詳如附件所示 。經核其上訴理由,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究係如何違背法令 ,是依上說明,其上訴即難認為合法。依法裁定駁回其上 訴,並知如主文所示金額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32第 1 項、第2 項、第444 條第1 項本文、第436 條之19第1 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