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小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翁伊菁
被
上訴人 巨無霸冰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志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12
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8 年度士小字第1868號第一審小額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
適用小額程序;對於
小額訴訟之第一審
裁判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第436 條之24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
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亦有明定。是當事人對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判上訴,
其上訴狀應就第一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具體之指摘,並揭
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
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
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或揭示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6
9 條所列當然違背法令之事實。
二、
本件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內記載之上訴理由詳如附件所示
。經核其上訴理由,並未具體表明原判決究係如何違背法令
,是依上說明,其上訴即
難認為合法。
爰依法裁定駁回其上
訴,並
諭知如主文所示金額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32第
1 項、第2 項、第444 條第1 項本文、第436 條之19第1 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