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1號
原 告 京築聯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彥如
被 告 巴清丹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若涵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
兩造就本件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
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有兩造所簽立之室內裝修設計
暨工程
承攬合約第20條
可
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