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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1號 原   告 京築聯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彥如 被   告 巴清丹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若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有兩造所簽立之室內裝修設計暨工程承攬合約第20條可 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