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2號
原 告 安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鴻璋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
法定代理人 李懷俊 寄臺北市南港郵政90499號信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
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6 月1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
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