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2號 原   告 安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璋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 法定代理人 李懷俊  寄臺北市南港郵政90499號信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 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6 月1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