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建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巧柔
相 對 人 宇翔帷幕牆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5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
原本及正本,被告法定代理人「林枝典」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技典」。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