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57號
抗 告 人 和朋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明廉
相 對 人 張勝鈞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29
日本院109 年度司票字第403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
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
上開規
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者,因其性
質係屬
非訟事件,故此項聲請之裁定,及
抗告法院之裁定,
僅依
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
予以審查
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
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
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另依訴訟程序以資解
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 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
意旨
可資參照)。再按本票載明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則執
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
據,發票人如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依票據法第124 條
準用
同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應由其負舉證之責,且有關本票是
否未經執票人提示,
乃關係執票人得否行使追索權,為實體
問題,亦應由發票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最高法院84年
度台抗字第22號、93年度台抗字第83號裁定意旨參照)。另
按本票發票人所提之時效
抗辯,屬實體
法律關係存否之抗辯
,抗告法院於非訟程序中自不得審酌,且
非訟事件之裁定,
得不經
言詞辯論,抗告人提出時效抗辯,相對人或亦有時效
中斷事由而不及主張,有礙其防禦之實施,故抗告法院不得
審酌其時效抗辯。本票上必要記載事項如已具備,其付款期
限並已屆至者,則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當(臺灣
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99年11月10日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14號決議意旨參照)。
二、抗告意旨
略以: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
系爭本票),本
票
債權人均未曾於到
期日後提示請求付款,且系爭本票均已
逾票據法第22條所規定之3 年時效
期間,
爰提出時效抗辯,
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
經查:
(一)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所簽之系爭本票,
詎經提示而未
獲付款,乃依票據法第123 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之規
定,向本院聲請就系爭本票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
等情,
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為證(見原審卷第8 頁),且系爭本
票就形式上觀之,復已具備票據法第120 條所規定本票各
項應記載事項,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即無違誤。
(二)至抗告人雖辯稱相對人未曾提示本票、本票債權
罹於時效
云云。
惟查,系爭本票既經載明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並經
相對人表明業已提示,則抗告人如主張相對人未為付款之
提示,即應就此負舉證之責,然抗告人並未提出任何證據
以實其說,且抗告人上開所辯,無論是否屬實,
核屬實體
上之爭執事項,而本票是否已罹於時效,涉及本票債務存
否之爭執,亦屬實體上之爭執事項,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
,本院均不得予以審究,應由抗告人另提起他訴以資解決
。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
適用法
規
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
繕本及繳納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經本院許可
後始可再抗告。再抗告時應提出委任
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
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
委任
人與
受任人間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所
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
│附表: │
├─┬───────────┬───────────┬───────────┬────────┤
│編│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票 據 號 碼 │
│號│ │ (新臺幣) │ │ │
├─┼───────────┼───────────┼───────────┼────────┤
│1 │104年5月18日 │10,000,000元 │105年5月17日 │CH0000000 │
├─┼───────────┼───────────┼───────────┼────────┤
│2 │104年6月14日 │3,000,000元 │105年6月13日 │CH0000000 │
├─┼───────────┼───────────┼───────────┼────────┤
│3 │104年7月8日 │2,385,000元 │105年7月7日 │CH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