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抗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28號 抗 告 人 億銀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有清 相 對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08 年11月30 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8 年度司拍字第288 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五日內,補正抗告聲明及理由, 逾期不補正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以抗告狀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9 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88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49 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4 條第1 項所明定。上開規定,依 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30 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8 年度司拍字第288 號裁定而提出抗告,然未於抗告狀中表明 抗告聲明及抗告理由,抗告之程式顯有欠缺。茲限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抗告聲明及理由,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抗告。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凱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