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28號
抗 告 人 億銀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有清
相 對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
抗告人對民國108 年11月30
日本院
司法事務官所為108 年度司拍字第288 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五日內,補正抗告聲明及理由,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抗告。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以
抗告狀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9
5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88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49
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4 條第1 項所明定。
上開規定,依
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
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30 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8
年度司拍字第288 號裁定而提出抗告,然未於抗告狀中表明
抗告聲明及抗告理由,抗告之程式
顯有欠缺。茲限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抗告聲明及理由,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抗告。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凱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