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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抗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43號 抗 告 人 佳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慧 相 對 人 蔡啟威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 27日本院司法事務官108 年度司拍字第510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 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9年4 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抗告人,用以 作為相對人向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 借款由其擔任保證人若日後相對人無法清償聯邦銀行借款致 其權益受損時求償擔保相對人自90年起即無力清償積 欠聯邦銀行之借款,抗告人應聯邦銀行要求代為清償相對 人所欠借款後,抗告人與相對人於90年5 月31日達成協議, 由相對人月清償抗告人新臺幣(下同)15,000元,詎相對 人自107 年10月19日起即未再依上開協議履行,目前尚積欠 30餘萬元,其聲請拍賣抵押物,並無不合,原裁定認系爭抵 押權為普通抵押權,於89年4 月19日設定登記時,尚未發生 相對人無法清償聯邦銀行借款致抗告人權益受損之情事,被 擔保之債權於普通抵押權設定時尚未存在,與抵押權從屬性 要件不符,而駁回抗告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顯有違誤, 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准予拍賣等語。 二、按抵押權為從物權,以其所擔保之債權存在為發生之要件, 契約當事人間除以債權之發生為停止條件,或約定就將來應 發生之債權而設定外,若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縱為抵押權 之設定登記,自難認抵押權業已成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原可由契約當事人自行訂定,此觀民法第861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自明,故契約當事人如訂定以將來可發生之債權為 被擔保債權,自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535 號 判例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於89年4 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不動產設定系爭抵押權予抗告人,用以作為相對人向聯邦 銀行借款由其擔任保證人若日後相對人無法清償聯邦銀行借 款致其權益受損時求償之擔保,詎相對人自90年起即無力清 償積欠聯邦銀行之借款,嗣抗告人應聯邦銀行要求代為清償 相對人所欠借款後,抗告人與相對人於90年5 月31日達成協 議,由相對人按月清償抗告人15,000元,詎相對人自107 年 10月19日起即未再依上開協議履行,目前尚積欠30餘萬元, 等語,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協議書、存證信函為證 ,認屬實。依上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申請登記以外之約 定事項」欄明確記載:「設定原因:係擔保債務人以本不動 產向聯邦銀行辦理抵押借款由權利人為其做保,若日後債務 人無法清償聯邦銀行借款致權利人權益受損時做為權利人求 償之擔保」等語,足見相對人與抗告人已特別約定以將來可 發生之債權為被擔保債權,依上揭說明,非法所不許,系爭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確實存在,且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 ,抗告人所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未當,抗告人指摘原 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廢棄原裁定,並 准許抗告人所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用法 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抗告時應 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 ,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附表 ┌─────────────────────────────────────────────┐ │土地標示 │ ├─────────────────────────┬──┬─────┬──────────┤ │ 土 地 坐 落 │地目│ 面 積 │ 權 利 範 圍 │ ├──┬────┬───┬────┬────┬───┤ ├─────┤ │ │編號│ 縣 市○鄉 鎮○ 段 │ 小段 │地 號│ │ 平方公尺 │ │ │ │ │市 區│ │ │ │ │ │ │ ├──┼────┼───┼────┼────┼───┼──┼─────┼──────────┤ │ 1 │ 新北市 │汐止區│ 工建 │ │ 436 │ │ 3,395.29 │ 100000分之533 │ ├──┴────┴───┴────┴────┴───┴──┴─────┴──────────┤ │備註:重測前為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 ┌──────────────────────────────────────────────┐ │建物標示 │ ├─┬───┬─────────┬─────┬──────────────────┬─────┤ │編│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 │ │ 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 │ │ 建號 │------------------│及房屋層數│ 樓 層 面 積 │ 附屬建物主要 │ │ │號│ │ 建 物 門 牌│ │ 合 計 │ 建築材料及用途 │範 圍│ ├─┼───┼─────────┼─────┼────────┼─────────┼─────┤ │ │ │新北市○○區○○段│鋼筋混凝土│第7樓層:105.84 │陽台:12.64 │ 全部 │ │ │ │436地號 │造14層樓房│總 計:105.84 │ │ │ │ 1│ 551 │------------------│ │ │ │ │ │ │ │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 │ │ │ │ │ │ │路1段25之2號7樓 │ │ │ │ │ ├─┴───┴─────────┴─────┴────────┴─────────┴─────┤ │備註:重測前為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