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李菊花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華興育幼院
上列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華興育幼院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華興育幼院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
條文」欄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示。
其餘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
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
上開規定
聲請法院變更財團之捐助章程者,就民法第62條部分,應以
原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
件;就民法第63條部分,則以捐助章程之變更涉及財團組織
變更者為限。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僅需取得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
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華
興育幼院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經董事會決議修改如
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
三、經核:
(一)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
文」欄所示第9 至12、14、15條部分,
核與財團法人法之
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
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至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
所示第1 、8 條部分,
核屬相對人設立之法源依據、辦理
事務之修改等事項之說明;「修正條文」欄第13、16、17
條部分則僅為條項更動或條文文字之調整,而上開修訂均
不影響相對人之組織或管理方法,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
此部分捐助章程之變更僅需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
可後,即可逕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
無庸向法
院聲請裁定准許變更,本院亦無從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
規定為核准之裁定。從而聲請人就此部分所為之聲請核無
必要,而與首揭規定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