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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法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李菊花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華興育幼院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華興育幼院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華興育幼院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 條文」欄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 聲請法院變更財團之捐助章程者,就民法第62條部分,應以 原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 件;就民法第63條部分,則以捐助章程之變更涉及財團組織 變更者為限。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僅需取得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 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華 興育幼院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經董事會決議修改如 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 三、經核: (一)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 文」欄所示第9 至12、14、15條部分,核與財團法人法之 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 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至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 所示第1 、8 條部分,核屬相對人設立之法源依據、辦理 事務之修改等事項之說明;「修正條文」欄第13、16、17 條部分則僅為條項更動或條文文字之調整,而上開修訂均 不影響相對人之組織或管理方法,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 此部分捐助章程之變更僅需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 可後,即可逕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無庸向法 院聲請裁定准許變更,本院亦無從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 規定為核准之裁定。從而聲請人就此部分所為之聲請核無 必要,而與首揭規定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