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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法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黃輝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綜合研究院捐助及組織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綜合研究院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三條、第五至十四條 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位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民法第 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 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又民法第62 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 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 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 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 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 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 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 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㈠第01199 號函釋參照) 。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台灣綜合研究院(下稱台灣綜 合研究院)現任董事長,台灣綜合研究院基金會於民國109 年1 月31日經第9 屆第4 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 「修正條文」欄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並提出第10屆第3 次董事會議事錄、教育部109 年1 月31日 臺教高㈢字第1080188641號函、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 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 三、經查 ㈠ 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5 至10條、第 13條所示,屬董監事組成組織、名額、資格、選任、職權、 任期、改選及召開會議方式之規定;第3 、11至12條屬捐助 財產來源、保管及運用方法之規定;第14條屬賸餘財產歸屬 之規定,上開條文內容核與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 相關,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與精神無悖,復未抵觸民法 有關法人之規定。準此,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 ,應予准許。 ㈡ 至聲請人其餘聲請部分,即附件「修正條文」欄第1 、2 、 4 、第15至16條所示,乃設立依據、條文項次變更、設立宗 旨、主事務所地址、分事務所設置、修正用語、章程修訂日 期、施行程序規定等修正,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訂之組 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 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均無涉,揆諸首揭說明,自屬無庸法院 裁定許可之事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 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