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黃輝珍
上列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綜合研究院捐助及組織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綜合研究院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三條、第五至十四條
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位所示。
其餘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
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
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民法第
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
機關之意見;
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又民法第62
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
監察人
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
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
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
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
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
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
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㈠第01199 號函釋
參照)
。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為財團法人台灣綜合研究院(下稱台灣綜
合研究院)現任董事長,台灣綜合研究院基金會於民國109
年1 月31日經第9 屆第4 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
「修正條文」欄所示,
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並提出第10屆第3 次董事會議事錄、教育部109 年1 月31日
臺教高㈢字第1080188641號函、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
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
三、
經查
㈠ 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5 至10條、第
13條所示,屬董監事組成組織、名額、資格、選任、職權、
任期、改選及召開會議方式之規定;第3 、11至12條屬捐助
財產來源、保管及運用方法之規定;第14條屬賸餘財產歸屬
之規定,
上開條文內容
核與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
相關,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與精神無悖,復未抵觸民法
有關法人之規定。準此,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
,應予准許。
㈡ 至聲請人其餘聲請部分,即附件「修正條文」欄第1 、2 、
4 、第15至16條所示,
乃設立依據、條文項次變更、設立宗
旨、主事務所地址、分事務所設置、修正用語、章程修訂日
期、施行程序規定等修正,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訂之組
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
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均
無涉,
揆諸首揭說明,自屬
無庸法院
裁定許可之事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
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