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消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麥斯國際管理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邱松貴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萬857元(計算式:460957+250000×3=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6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