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88號
債 務 人 黃成宇
代 理 人 陳鴻興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
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
到院。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
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
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
附表:
⒈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
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
務、保單借款…等)。
⒉自107 年5 月起
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券
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
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7 年5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
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
,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⒋按時間順序,補充說明債務人自107 年5 月起至108 年10月間
之必要支出數額、種類。
⒌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
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說明於聲請前二
年內有無變更名下保單要保人之行為?
⒍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⒎提出債務人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
說明是否曾領取
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⒏提出所居住房屋之租約,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
,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⒐提出應受扶養人107 、108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應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兒少補助、育兒津貼、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
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
惟不符
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⒑提出應受扶養人之家族系統表及所有
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
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
扶養費用,及其實際
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⒒說明債務人名下汽車之現值,動產
抵押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之
債權額,及未列入
債權人清冊之原因。
⒓陳報債務人向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信用卡時,所
填載擔任負責人之富麗展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資料及107 年5 月
迄今資產負責表、財務報表。
⒔債務人108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說明107 年所
得中財產交易所得之來源及相關證明文件。
⒕陳報債務人於本院繫屬中或已終結之民事案件,
對造吳德福、
聯錏資訊有限公司、聲寶股份有限公司、中華系統整
合股份有
限公司、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富連網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
,並提出更新後之債權人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