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
債 務 人 蘇玄明
代 理 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劉家豪
律師
上列債務人
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民國一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十七時起開始
更生程
序。
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
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
按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
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第75條第
2 項規定,於前項但書情形
準用之;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
依金融
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
費金融案件無
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
用前2 項之規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151 條第7 項至第9 項各有明文。次依消債條例第151 條第
8 項準用同法第75條第2 項規定,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3 個月
低於協商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
推定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而該「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僅須於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
裁判時存在(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03 年第9 期民事業務研討
會第4 號、98年第1 期民事業務研討會第22號、第26號法律
座談會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
參照)。又債務人不能清償債
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
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
人為監督人,此觀消債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45條
第1 項、第16條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於95年間曾與
債
權銀行協商成立,每期應繳款2 萬7,960 元,
惟因
嗣後收入
不穩定無法還款,不得已毀諾,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又伊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
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或宣告破產,
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查債務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債務人全戶
戶籍謄本(
見本院卷第64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
債權人清冊(見本院
109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38 號卷,下稱調解卷,第8 至9 頁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調解卷第10頁)、
107 至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調解卷第
11至12頁)、皓然清潔有限公司(下稱皓然公司)109 年薪
資給付明細表及108 年度自付保險費繳納證明書(見調解卷
第13頁,本院卷第94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見調解卷第14至14頁背面)、存摺內頁影本(見本院卷第66
至82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單(見本院
卷第84頁)、其配偶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 至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
不動產登記謄本、存摺內頁影本(見本院
卷第86至92、100 至112 頁)、受扶養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107 至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見本院卷第114 至124 頁)為證,且有華泰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10月19日
陳報狀及所附協議書、協商相
關資料、毀諾通知函
可稽(見本院卷第38、42至60頁)。
參
酌債務人現任職於清潔公司,自109 年4 月起每月薪資2 萬
3,800 元乙節,為其自陳明確(見本院卷第63頁,調解卷第
3 、13、62頁),且有上載皓然公司109 年薪資給付明細表
可憑。其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債務人自陳之每月必要生活費
用1 萬2,129 元、2 名未成年子女之
扶養費計8,000 元(見
本院卷第63頁,調解卷第3 至4 頁)後僅餘3,671 元,已不
足支付前開協商金額,則債務人主張其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等語,應
堪採信。又債務人名下
無財產,則以債務人陳報之債務總金額已達183 萬643 元(
見調解卷第4 至5 頁),經綜合評估債務人財產、信用及勞
力等狀況,
堪認債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等情事。此外
,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是債務人聲請更生,自屬有據。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其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