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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消債更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30號 債 務 人 李伊妍即李依潔即李柔璇即陳柔璇 代 理 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李惠暄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 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