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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消債更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9號 債 務 人 張紫彤即張鳳茹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 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 附件: 1.108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2.說明106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荷作 出版有限公司、大碩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宏典文化出版股 份有限公司收入之緣由、目前是否尚有該部分收入?如無 該部分收入,其原因為何? 3.陳報如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更生方案是否定自用住宅借款 特別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