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
債 務 人 葉威男
代 理 人 吳怡德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
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
到院。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
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
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
附件:
1.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聲請前二年支出陳報車行費
用每月15000 元,109 年5 月5 日民事
陳報狀陳報車行行
費每月1000元,兩者是否同筆支出?
2.詳列債務人聲請前二年每月支出及收入( 計程車營運成本
亦需逐筆列出並說明其必要性) 並提出更正之財產及收入
狀況報告書。
3.108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4.提出109年4月
迄今之計程車計費表之月報表。
5.說明車輛衛星費計費標準?
6.債務人陳報使用電話或手機APP叫車系統,各項優惠均係
司機即債務人所負擔,月報表所列金額為牌價,債務人實
際收入還需扣除為消費者負擔之優惠價。請說明
上開陳報
所指扣除金額係債務人向何人支付?並提出收支證明。
7.陳報靠行之車行名稱、送達地址。
8.目前行駛之計程車是否為勵誠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何以車貸由債務人支付?車貸預計何時履行完畢?支付
完畢該車輛
所有權歸屬何人?屆時靠行費用是否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