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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消債更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 債 務 人 葉威男 代 理 人 吳怡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 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 附件: 1.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聲請前二年支出陳報車行費 用每月15000 元,109 年5 月5 日民事陳報狀陳報車行行 費每月1000元,兩者是否同筆支出? 2.詳列債務人聲請前二年每月支出及收入( 計程車營運成本 亦需逐筆列出並說明其必要性) 並提出更正之財產及收入 狀況報告書。 3.108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4.提出109年4月迄今之計程車計費表之月報表。 5.說明車輛衛星費計費標準? 6.債務人陳報使用電話或手機APP叫車系統,各項優惠均係 司機即債務人所負擔,月報表所列金額為牌價,債務人實 際收入還需扣除為消費者負擔之優惠價。請說明上開陳報 所指扣除金額係債務人向何人支付?並提出收支證明。 7.陳報靠行之車行名稱、送達地址。 8.目前行駛之計程車是否為勵誠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何以車貸由債務人支付?車貸預計何時履行完畢?支付 完畢該車輛所有權歸屬何人?屆時靠行費用是否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