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02號
債 務 人 許美環
代 理 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祥彬
律師
上列債務人
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
到院。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
依職權訊
問債務人、
債權人及其他
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
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
義務者,法院得
駁回清算之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
條第4 項、第82條各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亦有明定。
二、查
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
⒈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
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
務、變更保險
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⒉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自107 年8 月起
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
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⒊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
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
證明)。
⒋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7 年7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
。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
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
金、津貼、補助及金額。另應說明係因何原因於107 年度自十
鼓文創股份有限公司、立康生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苗栗
分公司
、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受領給付;於108 年度自臺灣雅
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澄益整合行銷開發有限公司、澄霖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受領給付。
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現有領取之社會補助或津貼﹙
房租津貼、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等﹚及金額若干。
⒍說明債務人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
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
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
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
⒎提出債務人配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7 、10
8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自10
7 年7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
皆須提出)。
⒏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
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⒐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
租賃契約
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
居住費用。
⒑提出應受扶養人許朱呅全戶
戶籍謄本,107 、108 年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又應受扶養人有無
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兒少補助、育兒津貼、老人
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干。若
未申請,或雖申請
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
因。
⒒提出應受扶養人許朱呅之家族系統表及所有
扶養義務人之收入
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