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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消債清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02號 債 務 人 許美環 代 理 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祥彬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 到院。 理 由 一、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 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 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 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 條第4 項、第82條各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 ⒈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 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⒉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自107 年8 月起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 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⒊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 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 證明)。 ⒋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7 年7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 。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 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 金、津貼、補助及金額。另應說明係因何原因於107 年度自十 鼓文創股份有限公司、立康生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 、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受領給付;於108 年度自臺灣雅 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澄益整合行銷開發有限公司、澄霖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受領給付。 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現有領取之社會補助或津貼﹙ 房租津貼、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等﹚及金額若干。 ⒍說明債務人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 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 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 ⒎提出債務人配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7 、10 8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自10 7 年7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 皆須提出)。 ⒏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 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⒐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 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 居住費用。 ⒑提出應受扶養人許朱呅全戶戶籍謄本,107 、108 年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又應受扶養人有無 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兒少補助、育兒津貼、老人 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干。若 未申請,或雖申請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 因。 ⒒提出應受扶養人許朱呅之家族系統表及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 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