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61號
債 務 人 劉秀霞
代 理 人 陳昭全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
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
到院。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
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
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
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
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
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⒉自107 年6 月起
迄今債務人所有之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
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
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
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
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⒌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
⒍提出應受扶養人之家族系統表及所有
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
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
扶養費用,及其實際
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⒎陳報應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兒少補
助、育兒津貼、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
貼﹚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
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⒏說明債務人於旭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震股份有限公司、丞
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得之類型及核算所得之方式,目前是
否持續有該項收入及證明文件。
⒐陳報債務人名下股票之市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