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達陣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士禎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
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徵收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破產事件專
屬
債務人或破產人
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
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
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破產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
非訟
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非訟
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文,
本件破產宣告聲請係屬非訟事
件,先為敘明。
二、
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且
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件:
一、聲請人聲請本件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
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
徵程序費用,並以構成
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經查,聲
請人陳報之破產財團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
徵聲請費用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就已提出之財產收入狀況書,其中現金部分應載明存
放地點,且提出相關證明,並請補正聲請人下列財產清冊資
料,如無下列財產,請確實陳報「無」: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
出相關證明。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
出相關證明。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
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
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
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
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
,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
三、聲請人應提出「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四、聲請人就已提出
債權人清冊,就欠缺下列事項之部分應為補
正;另聲請人是否有其他債權人?若有,並應提出完整之債
權人清冊,載明下列事項:
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與保證債務債務人資料。
㈡債權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
㈣債權人有無取得
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
㈤各項債權有無優先權。
㈥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
相關證明。
五、聲請人有無受債務人清償或受債權人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
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
、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六、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
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聲請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 個月部分之工
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
退休金條例給付之
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姓名、金額若
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備註其
上),並提出相關證明。
八、提出聲請人最後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