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洪玉葉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沃瑪企業有限公司間就本院108年度
勞訴字
第55號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勞訴字第五五號給付加班費等事
件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其餘聲請
駁回。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
法令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然
上開之法庭錄
音、錄影,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警詢、偵查
、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均不屬
之,此觀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
第1 條規定即明。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
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
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第1項、第3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為瞭解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55號請求給付
加班費等事件之開庭內容,
爰聲請准予交付民國108 年12月
23日、109年2月25日之法庭錄音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55號之請求給付加班
費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就聲請交付
108 年12月23日法庭錄音部分,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然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
守。至聲請人聲請交付109 年2 月25日法庭錄音部分,該日
乃為調解程序(案號:109 年度勞移調字第3 號),
揆諸前
揭說明,非屬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所定之法庭錄音,且於
調解過程中並未進行錄音,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