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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洪玉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沃瑪企業有限公司間就本院108年度勞訴字 第55號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勞訴字第五五號給付加班費等事 件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然上開之法庭錄 音、錄影,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警詢、偵查 、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均不屬 之,此觀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 第1 條規定即明。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 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 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第1項、第3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瞭解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55號請求給付 加班費等事件之開庭內容,爰聲請准予交付民國108 年12月 23日、109年2月25日之法庭錄音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55號之請求給付加班 費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就聲請交付 108 年12月23日法庭錄音部分,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然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 守。至聲請人聲請交付109 年2 月25日法庭錄音部分,該日 乃為調解程序(案號:109 年度勞移調字第3 號),揆諸前 揭說明,非屬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所定之法庭錄音,且於 調解過程中並未進行錄音,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