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晟耀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志忠
代 理 人 呂紹凡
律師
代 理 人 黃惠敏律師
代 理 人 江欣曄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淳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8年度重
訴字第141號請求給付貨款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一號給付貨款事件
民國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
持有法
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 條第1 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為期明瞭主文第一項所示期日之開庭內容,
爰聲請准予交付
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1號給付貨款事件之當事
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
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
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