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柳約有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龍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
(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8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
乃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
,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故法院
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乃明定
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為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1
立法理由
參照)。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83號給付
費用等事件民國108 年6 月26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惟上開事
件已於同年10月3 日經本院以108 年度簡上字第83號判決駁
回
上訴確定,有該判決在卷
可稽,聲請人遲至109 年7 月15
日始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6 個月,
揆
諸上開規定,其聲請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蘇錦秀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