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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約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龍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 (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8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 ,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故法院 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乃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為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1 立法理由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83號給付 費用等事件民國108 年6 月26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上開事 件已於同年10月3 日經本院以108 年度簡上字第83號判決駁 回上訴確定,有該判決在卷可稽,聲請人遲至109 年7 月15 日始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6 個月,揆 諸上開規定,其聲請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蘇錦秀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