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台灣大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鐘卉庭
相 對 人 和典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磊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全字第96號
假處分事件,
聲請人聲
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
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又關於假扣押之
規定,於假處分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相對人和典系統科技有限公司聲請假處分,請求命聲請
人台灣大市實業有限公司就如附表所示支票不得為付款之提
示及轉讓
第三人,經本院以109年度全字第96號裁定准許假
處分,
惟相對人
迄今未起訴
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
109年12月28日北院忠文查字第1090007435號函、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109年12月22日中院麟文字第1090002370號函、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12月28日新北院賢文字第1090002101
號函、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公務電話查詢或通知紀錄表
在卷
可稽,
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
期間內對聲請人起訴,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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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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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發票日期 │
│ │ │ │ │(新臺幣) │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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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和典系統科技│華泰商業銀│台灣大市實│880,000元 │AB0000000 │109年8月10日 │
│ │有限公司 │行古亭分行│業有限公司│ │ │ │
├──┼──────┼─────┼─────┼──────┼──────┼───────┤
│2 │和典系統科技│華泰商業銀│台灣大市實│44,000元 │AB0000000 │109年8月10日 │
│ │有限公司 │行古亭分行│業有限公司│ │ │ │
├──┼──────┼─────┼─────┼──────┼──────┼───────┤
│3 │和典系統科技│華泰商業銀│台灣大市實│880,000元 │AB0000000 │109年9月10日 │
│ │有限公司 │行古亭分行│業有限公司│ │ │ │
├──┼──────┼─────┼─────┼──────┼──────┼───────┤
│4 │和典系統科技│華泰商業銀│台灣大市實│44,000元 │AB0000000 │109年9月10日 │
│ │有限公司 │行古亭分行│業有限公司│ │ │ │
├──┼──────┼─────┼─────┼──────┼──────┼───────┤
│5 │和典系統科技│華泰商業銀│台灣大市實│880,000元 │AB0000000 │109年10月10日 │
│ │有限公司 │行古亭分行│業有限公司│ │ │ │
├──┼──────┼─────┼─────┼──────┼──────┼───────┤
│6 │和典系統科技│華泰商業銀│台灣大市實│44,000元 │AB0000000 │109年10月10日 │
│ │有限公司 │行古亭分行│業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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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和典系統科技│華泰商業銀│台灣大市實│880,000元 │AB0000000 │109年11月10日 │
│ │有限公司 │行古亭分行│業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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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和典系統科技│華泰商業銀│台灣大市實│44,000元 │AB0000000 │109年11月10日 │
│ │有限公司 │行古亭分行│業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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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3,696,000元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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