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承喬國際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
代理人 朱信忠
原 告 桔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鐙
原 告 正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名裕
原 告 龍泉電機工業技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謝振中
原 告 環宇測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孝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382,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432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