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18號
原 告 世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文杰
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
律師
李宗哲律師
陳舒妍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友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和暉營造有限公司間
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
告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096,183元,本件
訴訟標的即
核定為16,096,18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53,68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