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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0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18號 原   告 世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杰 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律師       李宗哲律師       陳舒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和暉營造有限公司間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096,183元,本件訴訟標的即 核定為16,096,18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53,68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