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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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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0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27號 原   告 王振宇 原   告 玖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靖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黃敏綺律師 被   告 友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哲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 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 1、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股 東會決議,核其性質,並非對無財產上價值之親屬關係及人格權 、身分權等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此財產權訴訟之 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上揭規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 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以新臺 幣(下同)165萬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