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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0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28號 原   告 九江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緯 原   告 廖祐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鄭瑞鳳等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 叁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伍佰陸拾貳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