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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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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7號 原   告 尚新貿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芬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鋼興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 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