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7號
原 告 尚新貿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芬蘭
上列原告與
被告達鋼興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
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