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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0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房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70號 原   告 佳陞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英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文生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為俾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以裁定命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查報如訴之聲明第一項 所示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本件原告於 起訴狀中所載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土地部分係以起訴時之 公告地價計算、建物部分係以102 年間之拍定金額計算,均難認 係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包 括但不限於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