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8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鄭凱文、鼎峰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預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貳佰伍拾玖萬肆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陸
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