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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0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8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凱文、鼎峰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貳佰伍拾玖萬肆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陸 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