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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1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18號 原   告 瑞村藝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雄 原告因請求被告李明蓁及李明寧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 210,477元。按原告民國109年7月13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當天臺 灣銀行匯率收盤價,以人民幣1元現金匯率賣價新臺幣(下同) 4.285元計算,折合為901,894元(計算式:210,477×4.285=901 89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扣除 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9,41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