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46號
原 告 威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唐蓓莉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華一番電競產業發展協會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
事件,原告曾
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對於該支付
命令,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
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6,151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474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2
,9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