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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1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46號 原   告 威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蓓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一番電競產業發展協會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對於該支付 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 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6,1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2 ,9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