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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7號 原   告 高豐海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成 原告與被告薛蓓琪即國冠企業社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貳佰伍拾陸萬貳仟陸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貳萬陸仟肆佰肆拾叁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 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貳萬伍仟玖佰肆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