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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1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88號 原   告 夏盟科技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鼎玉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莊心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老達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