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88號
原 告 夏盟科技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鼎玉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
律師
莊心荷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老達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