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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2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00號 原   告 立鴻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鴻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58,5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1,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