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00號
原 告 立鴻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潔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鴻傑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58,5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1,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