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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2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02號 原   告 鴻凱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順妹 被   告 濰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859,502 元,應繳裁判費29,31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後,尚應補繳28,8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