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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2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30號 原   告 東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琛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0萬9,2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9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