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76號
原 告 陳淑儀
陳淑貞
陳斌鍾
大新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鳳文
原 告 茂利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綉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滕孟豪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黑赤虫重工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貳仟柒佰伍拾柒萬肆仟壹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拾伍萬肆仟柒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 婉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