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77號
原 告 貝里斯商美麗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貴華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
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北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光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等間違反公平交易法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原告固已就
本件起訴聲
明第一項之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壹拾萬元;
惟起訴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係
請求為
回復名譽之
適當處分,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元,故原告尚
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