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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2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公平交易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77號 原   告 貝里斯商美麗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貴華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北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等間違反公平交易法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固已就本件起訴聲 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壹拾萬元;起訴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係 請求為回復名譽當處分,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元,故原告尚 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