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92號
原 告 大興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李汝易
訴訟代理人 楊灶
律師
被 告 利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真
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律師
蕭宇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9,625,813元(計算式:595,606 元【臺北市○
○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109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
×32.951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之面積】=19,625
,813元,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744 元
(聲明第2 、3 項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
2 項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原告提出法定代理人為「李汝易」之
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