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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2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92號 原   告 大興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汝易 訴訟代理人 楊灶律師 被   告 利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真 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律師       蕭宇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9,625,813元(計算式:595,606 元【臺北市○   ○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109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   ×32.951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之面積】=19,625   ,813元,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744 元   (聲明第2 、3 項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   2 項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原告提出法定代理人為「李汝易」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