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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3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22號 原   告 國竤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再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盛生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948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萬5,4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