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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3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23號 原   告 宏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駿榮 訴訟代理人 郭上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優生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58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