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23號
原 告 宏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駿榮
訴訟代理人 郭上維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三優生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
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58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