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47號
原 告 萬豐科技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世偉
訴訟代理人 郭驊漪
律師
鄒純忻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豐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
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96 萬6,7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503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凱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