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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3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47號 原   告 萬豐科技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偉 訴訟代理人 郭驊漪律師       鄒純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96 萬6,7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503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凱達